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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4月13日 12:29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

公捕大会上的罪犯身份,无需法院的判决就已被牢牢确立,这无疑是对检察权独立、审判权独立最大的破坏

  【财新网】(记者 叶逗逗)公捕大会又现湖南。2011年4月12日,湖南省祁东县的县政府广场举行了一次公捕大会,对绰号“猴子”刘某为首的犯罪团伙70余人公开宣布逮捕,现场有两万余名群众围观。

  2010年7月湖南娄底的公捕公判,已遭巨大的批评浪潮,却丝毫不能影响有些地方政府继续以这种方式来践踏人权。就在今年年初,媒体又报道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举行“冬季严打”公捕公处暨退赃大会,对30多名涉嫌抢劫、抢夺人员进行了公开逮捕和公开处理。

  从这些公捕大会的照片上来看,犯罪嫌疑人们无一不是一字排开,身穿看守所黄色或者红色的马甲,双手被反剪、五花大绑,接受群众的指点和围观。

  地方政府一般将此当成政绩来宣扬,因为公捕公审可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遏制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也规定:凡受刑事 ,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要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然而,公捕大会上的罪犯身份,无需法院的判决,就已经被牢牢地确立了。从理论上来讲,这些人还要经过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也有可能被法院判处无罪,但是实际中可能性为零。

  我们不禁要问:经过了公开的逮捕,犯罪嫌疑人还有为自己辩护的空间吗?检察院、法院还敢触公安的霉头,作出不起诉或者无罪判决吗?从这种意义上说,所谓的公捕、公审,无疑是是对检察权独立、审判权独立最大的破坏。

  实际上,最高司法机构早就意识到这一点。198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曾联合发文,宣布近来有少数地方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在国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必须坚决制止。

  2003年,最高法院发布《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也要求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更是公开表示,这项规定明确反对集中宣判和执行,是对一些地方动辄开展所谓“集中公审公判”等运动式审判活动的否定。

  中国的法律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走过了漫长的道路;“无罪推定”是一种进步,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当公捕、公审还继续对基本人权和法治理念进行践踏的时候,中国现行宪法中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只能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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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逗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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