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我的前面几篇博文已经亮明我的观点,这里整理一下,综合一下,省的一句一句和人说明。我不喜欢争吵个不休。

第一,此次立法粗放。打击面如此之广的刑罚,我没有看到立法机关将此至于公开的讨论之中,也没有将立法博弈过程进行充分公开。所以到今天,我无法判断醉酒一律入刑对轻微醉酒驾车者不公和醉酒驾车本身对社会潜在的危害性如何权衡。

第二,在第一个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或者一个科学的调研结果下,任何强调醉酒要区分轻重,轻微型的可以不以刑罚论处的观点都无法说服我。中国法院网发布的文章举例的三种情形,有的是在车流人流密集的交通干道醉驾,有的是在人车稀少的非主干道醉驾;有的是主动醉驾,屡教屡犯,有的是因酒后找不到代驾而醉驾,案发后追悔莫及;有的是长时间长距离醉驾,有的是只醉驾几百米甚至几十米,我觉得只有第三项有些道理。比如你在小区停车位上只挪动一下车子,被警察抓住了。但是这种情形发生的几率有多少?你醉酒了,你就别摸车子。

第三,我支持“刑法”不能解决一切问题的观点,也支持行政处罚和刑罚各司其职的观点。但是,请看清这个条文。它说的是醉酒驾车,而不是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本身是一种严重的行为。何况,拘役刑一个月到六个月,已经能区分出量刑轻重来,“一刀切”的提法过于用大棍子打人了。

第四,中国当下,司法解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最高法院当谨慎对待。法律的成文制定永远不会尽善尽美,这要靠法官通过司法判决去诠释和发展。法官甚至可以猜测立法的原意。但是,有一点很重要,法官不能走的太远。

第五,全国人大常委会,你不出来说句话吗?我很期待。

 

 

 

话题:



0

推荐

叶逗逗

叶逗逗

18篇文章 12年前更新

文章
  • 文章归档
2011年 18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