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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的江湖仍在继续。今天,人民法院网头条发文:区别对待醉驾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105/21/451966.shtml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105/21/451966.shtml 

  作者为 作者为卫星,估计是个化名。

文章先抑后扬,表扬了刑法修正案(八),然后严厉批评“割裂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不考虑实践中的具体情形而强调’酒驾一律入罪‘”。文章最后表态,长期以来,过分扩大刑法调整范围的家长主义刑法观、过分迷信刑法功能的万能主义刑法观,在我国社会大有市场。强调“醉驾一律入罪”的观点,就是这两种观念的典型表现。不分情形的“一刀切”,走极端化路线,不仅与现实不符,与刑法原理相悖,而且有违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 

我对于这种争鸣和讨论感到非常兴奋。我的观点是,这个问题最高法院最好不要“能动积极”,最高立法机关应当早点启动程序,站出来解决这个宪法危机。

当然,刑法学者们也快点站出来,从学理上给大家解答一下这个总则和分则的关系问题。张明楷老师、陈兴良老师、周光权老师,还有我大学时期的游伟、沈亮老师,请解答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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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逗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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