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检察系统的态度
我对于这场中国司法有司机关的辩论喜闻乐见,辩论要比永远发同一种声音要好。但是,我建议要有水平的辩论,要言之有据的支持某一方的观点。我说的不是下面的三篇报道。
态度一:最高检察院
最高检表态只要证据充分醉驾一律起诉
北京晚报讯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白泉民就醉驾入刑发表意见说,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方就会一律起诉,而不会考虑情节的轻重。
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起,全国各地掀起查处醉酒驾车的520432.html"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高潮,并依据新规,对醉酒驾车者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但是,公检法机关在醉驾入刑问题上却出现了分歧。
先是最高院副院长发表意见称,对醉驾情节轻微者,要依据刑法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不认定为犯罪。接着,公安部表态,对醉酒驾车者,一律按刑事案件立案。此后,最高院向全国各地法院下发通知,要求把各地受理的第一起和第二起醉驾案,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候选案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将其中的典型案件,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下发全国法院参照适用,以统一和规范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态度二:广州市检察院
南方都市报
广州市检察院:达到醉驾标准一律提起公诉
穗检宣“只要醉驾将一律提起公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李学东昨日表示。备受关注的“醉驾入刑”生效实施已近一个月,昨日广州市检察院通报,截至5月19日,广州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醉驾案15件共15人,其中5宗造成了交通事故。目前已经办结13宗,今天将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今日广州首批13宗醉驾案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检方称危害大小只是量刑考虑的问题
酒精含量80mg/100mL是条红线
不久前,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主张“醉驾不一定入刑”,“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此言在国内引起热议。随后,公安部表示“警方对醉酒驾车一律立案”。
昨天下午广州市检察院的通布会上,李学东表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只要醉驾就构成了刑事犯罪,一律入刑,不存在选择性和区别对待的问题。
“目前,我们给出了一条红线,那就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否超过80mg/100m L,也就是达到醉驾标准,如果越过这条红线即构成犯罪。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将一律起诉。”李学东说,“至于醉驾后,‘醉猫’的具体情形,是危害大还是危害轻微,是量刑时考虑的问题。”
为了尽快起诉醉驾案,广州市检察院开辟了专门绿色通道。
量刑时会考虑酒精含量
哪些因素会影响醉驾案件的量刑呢?李学东表示,认罪态度、醉驾造成的后果、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都会影响量刑。
“之所以认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也是影响量刑的要素之一,是因为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 L和300mg/100m L,对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完全不同。”李学东说。
曾有网民提出,每个人对于酒精的承受力不同,一个血液中酒精含量达300mg/100m l可能比含量达80mg/100m L的人还要清醒。对此,李学东表示,只能以科学的指标为准。
但如果醉驾后逃逸,第二天酒醒后再自首,此时的酒精含量可能就反映不出其是否醉驾。李学东表示,如果侦查的结果不能显示其曾醉驾,检察机关也很难以此起诉。不过他表示,侦查手段不止验酒精这一种。
广州市检察院表示,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时间较短,部分驾车人士对醉酒驾驶仍抱持侥幸心理,没有认识到醉酒驾驶已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目前这15个“醉猫”全为男性,年龄最大的43岁,最小的24岁。
广州市检察院:只要醉驾一律起诉,危害大小只是量刑考虑的问题。
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醉驾不一定入刑,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态度三: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
《北京日报》
针对近日引起争议的“醉驾慎刑”,本市检察机关首次表态:80mg/100ml即醉驾入刑标准,无需考虑其他因素。
本报记者高健通讯员吴新华陆叶
刘某于5月2日凌晨,喝过一扎啤酒后,驾驶小轿车载妻子回家,在西便门桥被民警拦下检查,经抽血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20.7mg/100ml,系醉酒驾车。虽然刘某没有造成任何后果,但西城检察院仍然按照刑法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对其提起公诉。最终,刘某被从轻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1000元。
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一名副院长提出了醉驾并不一律入刑的观点,并援引刑法总则“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对此,西城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黎宏提出:80mg/100ml的醉驾标准本身已是客观标准,已经把饮酒仅达50mg、60mg/100ml等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排除在外了。
黎宏介绍,7年前,国家标准委在发布酒驾标准时确认80mg/100ml为醉驾临界值,其出发点是该值以上的驾车人可能丧失理智,对社会具有较大危险性。该标准依据统计学一般规律计算得出,目的就是保护大多数公众的利益。
行为人一贯表现良好;初次醉驾、或者在他人力劝下醉酒;在车辆、行人非常稀少的路段短时间醉酒驾驶;案发后追悔莫及、认错态度良好……大部分醉驾人主观恶性并不大,后果不严重,因此有人主张“醉驾慎刑”,以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对此,黎宏引用了一组数字:去年,全国共接报道路交通事故3906164起,同比上升35.9%,其中,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9521起,造成65225人死亡、25407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达9.3亿元。黎宏认为,人具有同等的生命价值,饮酒人应摒弃“自我”、“侥幸”的想法,给予他人的生命健康以更大的尊重,特别是我国日益成为“车轮上国家”的时代,应该以适当的法律压力,防范出现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醉驾行为。
0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