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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家鑫案如何判决影响巨大,在缺乏程序保障的情况下,草率甚至儿戏般的听取民意模式不应有损司法公正性

【财新网】(记者 叶逗逗)2010年的夏天,我在美国费城的一个地方法院旁听开庭。除了照相机、录像机这类器材不能被带进法庭区域外,法庭外的墙壁上,甚至厕所的墙壁上都贴着告示:勿将报纸带进法庭。

美国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要如何尽量远离外界的影响,从中可见一斑。

举这个例子,不代表我希望中国的法官向美国的法官学习,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如此“与世隔绝”。事实上,在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法官不管是有意还是被动,总能够多少了解到外界的信息。

问题是,法官应当如何听取民意?

近来药家鑫案件广受关注,除对药家鑫是否应当判死刑,死刑存废问题的大讨论外,还有一个热点问题,就是案件一审的法院在开庭之前,向旁听者下发了500份关于量刑的调查问卷。

2011年3月13日,药家鑫案在西安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现场500名旁听人员,每人收到一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卷上有两个问题:您认为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

案件受害者的律师张显对此坚决反对。他对众多媒体表示,有500人参加旁听,其中400人都是大学生这一特定的群体;而受害者是农民,农民群体参加旁听的人很少,村民和受害人亲属才区区的25人。此外,在400名大学生中,参与问卷调查的有药家鑫所在西安音乐学院的学生,该校学生的人数比其他学校的学生多。

近日,西安中院解释,称他们这样做只是遵章行事;陕西高院从2008年开始,就要求全省法院在庭审中“征询意见”。这种做法还有文件依据,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的若干规定》。

记者看到了这份只有区区11条的文件。其中,第八条规定了旁听庭审公民的意见、建议,应当作为合议庭评议和裁判案件的参考。“公民代表意见、建议分歧的,合议庭评议时应全面研究,采纳其中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大多数公民代表意见一致,但与合议庭评议意见分歧较大的,合议庭可提请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或经庭长、主管院长同意后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就在药家鑫案件开庭前夕,陕西省高院推行“人民陪审团”工作机制,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引入了“人民陪审员”。

陕西省高院说,这个做法在陪审团的产生、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等多个方面与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存在较大差异。既然如此,那么今天不谈英美法的陪审团制度,只是针对这个陕西的“陪审团”制度谈点想法。

把这些“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作为法官判决的参考意见是否有其合法性放在一边先不谈,制度的随意性、低级性,伤害的是司法的公信力和公正性。其中一个最大的问题是,没有任何保证陪审团成员中立、公正,以及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审查机制。

陪审团成员组成随意。文件规定了旁听庭审并对案件裁判发表意见和建议的公民,既可以采用庭前推荐,也可以自荐当庭确认。法官选择“陪审团”成员的依据是什么?

俗话说,一百个人心中有一百个哈姆雷特。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培训的广大民众,他们对案件的看法只是基于他们自身的生活经验,并由此产生的逻辑和判断。那么可以想像,年龄、性别、职业都将影响他们对案件的看法。

法庭不甄别这些,怎么能保证他们的决定不会产生偏颇?如果要引入陪审团制度,这将是个非常科学的、严谨的命题。只有科学严谨的程序设计才能将这些因素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二,控辩双方、原被告是否应当有知情权、抗辩权和救济权。首先,他们应该知道陪审团的人员都是谁,干什么的,是否存在有可能对己方不利的因素?如果存在这些因素,他们当可以有权利向法庭提出拒绝这些人员参与案件。如果法庭不同意更换人员的话,他们的救济途径是什么?目前仍是空白。

第三,陪审团的大多数意见如何形成?文件并没有规定陪审团成员的数量,那么大多数意见是51%,还是三分之二?药家鑫案件500人之多的所谓“陪审团”的意见,多少人以上的才能是大多数意见?

在缺乏这些程序保障下,法官敢说陪审团的意见就能代表民意吗?法官还不如在某个网站上发起一个调查问卷,来得更有广泛性。

这不是在法学院的模拟法庭中,审理的是一个虚拟的案件或者已决的案件。药家鑫案件中,无论是被告一方还是被害人一方,法庭的判决都可能对他们产生巨大的、实实在在的影响;如此草率的、儿戏的、将司法的公正性视为不顾的所谓听取民意的模式,当休矣!

我宁愿希望西安中院这是为了迎合上级法院的一次作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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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逗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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